诚达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 2022-12-27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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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及实施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事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审慎考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源。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查候选高级管理人员胡保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胡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俞   毅____________崔孙良____________汪   萍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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